
近期,工程界广泛热议着一部新发布的条例——《商事调解条例》,当被问及对此的看法时,我愿简单分享几点见解。
该条例之所以能在业界迅速传播,根源在于此前我国长期缺乏一部专门针对商事调解的国家级统一立法。在《商事调解条例》出台前,商事调解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来开展,这些规定较为零散,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公信力有所欠缺。
此外,以往的调解工作多由民间组织主导,或是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自行设立的调解机制,亦或是法院、仲裁委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附带的调解环节。
而这次新发布的条例它干了几件关键事:
给了名分,立了规矩:明确了什么叫“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得满足什么条件,向哪个部门申请,流程是什么。这就把以前可能五花八门的调解机构,纳入了统一的监管和规范框架。
明确了调解协议的“牙齿”:条例白纸黑字写明了“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且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划清了边界和责任:详细规定了调解员要保密、要中立、要回避,也规定了如果组织无证经营、调解员弄虚作假会有明确的罚则。这既是在保护当事人,也是在规范行业,让靠谱的机构能凸显出来。
视野放在了国际层面:条例里专门提到要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调解组织,鼓励境外调解组织在自贸区等地设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甚至推动调解员能力的国际互认。这很明显不只是为了处理国内纠纷,更是为了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争取话语权和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
总而言之,这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商事调解从过去主要依靠行业惯例和地方摸索的“散装”阶段,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正规化”发展阶段。它不是在简单地承认现状,而是在系统地搭建一个行业的基础设施。所以它的影响力不在于解决了某一个具体问题,而在于为整个行业的长期、规范、国际化发展铺平了道路。这一步迈出去,后续的商业生态、纠纷解决格局都会跟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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