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思路及注意事项——以西昌市某房建工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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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建设项目合同争议、纠纷较多,涉及到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利益、具有复杂性、特殊性。当合同纠纷诉诸法律时工程造价司法鉴就是一个重要环节和严谨的工作。本文结合西昌某房建工程司法鉴定实例,就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鉴定思路、工作方法、现场勘验、证据确认和异议处理作了介绍和分析阐述。谬误难免,烦请同行指正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经济;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纠纷

社会不断的发展推动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全,以致于建筑工程领域的诸多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做出合法而公正的处理。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则是为解决建筑工程领域纠纷提供真实证据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科学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能够解决诸多技术问题。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了我国处理建筑工程领域纠纷问题不可或缺的司法程序,但是目前该项司法活动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诸多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熟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思路与程序,对此相关从业人员应该加大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与思路的学习力度。本案结合西昌某房建工程司法鉴定实例,阐述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把握的鉴定原则,供同业借鉴。

1.案情介绍

某工程为西昌市市区某公司职工住宅楼,2012年6月25日,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开工时间为2012年6月,竣工时间为2013年9月。被告(施工单位)于2013年11月完成实体工程内容竣工后,未组织当地质监、安监部门及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原告(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结算价金额为4337.87万元。原告(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结算金额为4131.37万元,双方主张金额差距较大,原告(建设单位)对此竣工结算价款产生质疑,向西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西昌市某房建项目被告(施工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 司法鉴定的工作思路

2017年06月28日,西昌市人民法院委托笔者所在单位对该职工住宅楼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结合本案例,浅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思路。

2.1 卷宗的签收与查阅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鉴定证据材料不完备的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鉴定人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 鉴定依据: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生产要素价格等。

书面材料尤其是合同,是证明当事人权利及义务的重要证据,因此合同应当作为解决争议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经济技术核定单及签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变更函、等资料也是确定合同争议解决的事实基础。因此,要解决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就应该提供各种客观、真实、有效、全面的工程类证据材料,以支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主张。

基于工程建设项目计价的复杂性和实践性,工程造价鉴定可能涉及巨量的证据材料,而在未决定是否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前,部分证据材料,尤其是一些专业技术资料,如图纸、施工方案等可能不事先向委托人提交。往往是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委托人才要求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因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明确了委托人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证据材料,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尤其是委托人移交相关资料给鉴定机构后,原告及被告需要补充资料的情况,需通过委托方认定后方可生效,并由委托方移交给鉴定机构。对于阶段性的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提出的补充资料,被告及原告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进行认定,认定成功后方可移交给鉴定机构,对于超过时效与次数的资料,委托方将不予以认可,该部分资料作废处理。

鉴定小组认真核对送鉴资料后发现以下问题:

(1)送鉴资料中无竣工图纸,只有原施工图;

(2)因送鉴资料的不完整性,部分工作内容做法及项目特征描述不够清楚明析,双方主张亦存在争议;

(3)部分工程量清单未经全部当事人签证,缺乏足够的采纳依据;

(4)对法院提交的施工单位电子版结算清单中发现,被告在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计费模版中,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的折扣;

(5)当事人以部分资料是复印件无原件、部分复印件中监理未签字、部分复印件中监理签字不是监理本人所签等理由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提出异议;

(6)送鉴资料中双方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在本案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如何对送鉴资料进行甄别,如何快速且准确的判断出关键事项,是本鉴定工作中的实质性问题之一。

2.2 现场勘验

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对涉及争议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事项,有的必须经过现场勘验才能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依据,而这些都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因此,现场勘验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现场勘验活动应由委托人组织实施,在委托人见证下,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现场勘验一般以满足具体的鉴定工作之需为宜。现场勘验形成的记录应由参加现场勘验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1)鉴定小组到现场实际勘验,施工单位未作天棚抹灰;住宅内厨房、卫生间的内墙面及地板施工单位未做地砖;电梯门厅面砖施工单位只做了电梯门口处。

(2)结算清单中有“楼栋配电柜10台”项目,施工图中无反映,经过现场确认,无实物。

(3)经过各方现场确认,该工程普通消防工程、智能消防工程均为其他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做了预留、预埋部分管线。

2.3 鉴定思路及工作方案的确定

2.3.1 本案的难点

(1)本工程为房建项目,施工单位竣工后,建设单位已将该工程正式启用,并移交给各住户。鉴于现状,鉴定人员无法对隐蔽工程进行细致的勘验。

(2)本工程竣工后,未经过当地质监、安监部门及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未取得安全文明施工打分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便将改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

(3)送鉴资料中的签证单,因形式要件不齐全,无三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签字人员与合同授权人员不一致;

(4)送鉴资料中无竣工图纸,只有原施工图。

2.3.2 鉴定思路的确定

鉴定人员在仔细调查和认真审阅相关送鉴资料后认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聘请的现场监督机构,负责对现场施工状况进行监督及指导,其签认的审核意见基本上客观并全面地反映了该工程实际情况,对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部分也予以了披露,但审核意见中存在部分工程量漏算、多算、错算的情况。针对工程施工单位存在的事实,本案工程造价鉴定采取明确总包合同内的工程范围、厘清变更、区分新增单价、澄清签证、解决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方法;鉴定人员将原施工图作为该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经委托人书面告知各方,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处理为有效的处理办法。

3. 本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具体操作

3.1 合同内工程范围的认定

(1)由于无竣工图,在人民法院的见证下,经过被告及原告双方确定,以施工图为计算施工工程量的基础;

(2)依据现场实际完成单位工程,明确具体完成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3)认真分析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定额工程计算规则的区别,修正工程量计算过程中的重复量;

(4)核实变更、区分新增单价、澄清签证,明确合同内的工程范围;

(5)细心计算施工图纸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详细列举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措施费。

3.2 合同内工程范围变更的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6.6规定: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本案例中业主和承包方在核定施工合同内工程造价认识上的模糊和处理的随意,导致合同纠纷的不可避免。

由于变更、签证资料不完善及排序混乱,施工单位的结算清单比较杂乱与无序,鉴定小组在认真审阅后各项资料后,将纸质版变更、签证全部梳理一遍,按照编号与专业将之逐一分类排序,再按照梳理的变更、签证资料,将报送的清单进行整理,合同内的变更签证逐一分类。并在现有的资料上,对不合理的变更、签证进行了修正调整。

鉴定小组对照相关资料,将招标清单内增减的工作内容工程清单项及工程量进行核算,该部分工程调减52.96 万元。

3.3 合同内约定的人工费调差与材料价调差的认定

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价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对人工费及材料费进行调整,鉴定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决定按照施工期间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材料调差,合同内的材料调差金额为-119.6万元;人工费调差也按照施工期平均费率调整,土建工程平均增加12.63%,装饰工程平均增加12.09%,安装工程平均增加12%;所有人工费调整费率已计入每个单位工程的汇总表中。经过法院同意,将此意见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双方均无反对意见,遂按此方法调整。

3.4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

鉴定人与当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正确处理异议是问题的关键。

(1)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予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有所改变。

(2)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

(3)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应本着客观、公正、持平的态度。

3.5 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论证

鉴定资料或证据争议较大时,单独列项说明。具体如下:

(1)被告方在中标清单中“脚手架”以“项”的清单方式中标,在质证过程中被告认为应该以“面积”结 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1.2及4.1.4、4.1.8、4.3.4、4.3.5中相关条文规定: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鉴于投标人对此项清单综合单价在投标文件中标,视为被告方在投标时予以了综合考虑,且投标人未在投标过程及施工过程中针对此项提出书面异议和报审文件,因此,按该清单项以“项”为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因此,此部分未予计入。

(2)送鉴资料中的签证单,因形式要件不齐全,无三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签字人员与合同授权人员不一致,其身份有待委托人厘清事实后确认。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9.2款的第一条,鉴定小组特将此部分意见结论数据单列。

1)设计变更签证单上的签字人员有合同未约定的监理工程师,且所有签证单无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盖章。该部分设计变更签证涉及施工单位主张金额为5637777.21元,鉴定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复核后审定金额为4998968.18元;由于设计变更签证单形式要件不全鉴定小组特将此部分意见结论数据单列,以供人民法院判断。

2)其中附属工程、地下室停车线工程施工单位主张金额为456597.16元,鉴定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复核后审定金额为434038.5元;但是该部分工程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且由于此部分签证单形式要件不全,鉴定小组特将此部分意见结论数据单列,以供人民法院判断。

3)鉴定小组对送审竣工结算书进行核查,发现其中部分签证事项在设计变更签证单上找不到对应内容,视为无事实依据材料,涉及施工单位主张金额198781.16元,予以扣除;在签证分项工程中,部分签证存在重复报送,属多报的情况,涉及施工单位主张金额160068.74元,予以扣除。

(3)送鉴资料中双方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根据川建发〔201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此部分涉及总金额1656000.81元。

在本案鉴定工作中,因施工单位无法就上述争议事项提供完整、全面的证明材料,鉴定小组无法对上述争议事项作出明确认定。特将此部分意见结论数据单列,对此争议事项作出说明,供委托人厘清事实后判断使用。

4. 鉴定结论

经鉴定,原告西昌某公司申请对西昌市某房建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现有送鉴资料情况下“西昌市某房建项目”能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为33189708.78元,其中:土建工程核定价格为30215300.21元(土建工程核定价29836134.41元、合同内工程量增减工程核定价1575126.96元,材料调差核定价为-1195961.16元);安装工程核定价格为2974408.57元(安装工程核定价2802007.96元、合同内工程量增减工程核定价172400.61元)。

上述意见结论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1359349.07元(其中:土建工程1180124.15元,安装工程179224.92元),提请委托人厘清事实后判断使用。

上述意见结论中不包括因签字人身份权限需委托人厘清事实确认而单列的部分签证工程造价为4838899.44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96651.74元)。此部分施工方主张金额为5797845.95元。

5. 结语

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室外作业、过程复杂等特点,如合同双方出现了争议与纠纷,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作为“事发后”才介入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想理清错综复杂的争议与纠纷的形成原因、过程,并合理地评估所涉及的造价,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鉴定思路及程序,是无法做到的。清晰的鉴定思路,有效的实际操作方法是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成功的关键。而且工程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与司法鉴定相互交织的新型业务,研究工程司法鉴定思路及程序,为建筑行业创造良好且稳定的发展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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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 2022年9月13日23: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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