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厅定额站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皖交基〔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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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厅定额站关于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皖交基〔2008〕47号

安徽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和发展,指导我省交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工作,结合皖交基〔2003〕84号、皖交基〔2004〕9号、皖交基〔2007〕88号等文件的材料价格调整意见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对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建设各方参考:

一、调整原则

1、2008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2008年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2008年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皖交基[2007]88号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完成的工程量或材料供货数量,可参照本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3、国内经济组织以BOT或总价承包形式建设的项目,按合同办理,不在调价范围。

4、利用世行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按世行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定办理。

5、国省道、农村公路分别由省公路局、市交通局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价差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下列材料:钢材、水泥、沥青、柴(汽)油、重油、钢绞线、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半成品)。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及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其他工程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三、调整方式

1、材料价格调整原则上每半年一次,计算方法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材料价格调整初期基准价可采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省级统计部门或厅定额站正式公布的材料市场指导价格,末期基准价可采用工程结算前3个月省级统计部门或厅定额站正式公布的材料市场指导价格的平均价。

2、原则上,风险幅度±5%内的材料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不予调差;材料价差超过风险幅度±5%的,超出部分由业主和承包人各承担50%;

四、今后新开工且合同工期超出12个月的交通建设项目,可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范本或本指导性意见的调整方法,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涨价补差、降价减差的材料价差调整相关条款。工程合同签订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原则上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五、原批复的概预算不足以消化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调差费用的,应对原批复的概预算进行调整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下载:200809_OA0160412002008090013010074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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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 2023年5月25日09: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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