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朋友圈被同一件事刷屏了——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什么这么多造价人转发这条解释?按道理,司法解释是律师的饭碗,造价人凑什么热闹?但翻完这份文件,我理解了。这不是律师的专属文件,这是一份独属于造价人的操作手册。
有几个点,造价人看了很难不转发。
关于审计结果。以前造价人最头疼的是什么?活干完了,结算送审,审计一年两年出不来,款结不了,公司现金流断了,项目经理被逼得跳脚。新解释说了,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明显跟合同约定不符,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一年。记住这个数字。以前审计拖你三五年,你一点办法没有,现在有了时间锚点,造价人手里的结算文件就有了真正的分量。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活干了一半,合同解除了,固定总价怎么算?以前这事扯皮扯得没完没了,现在解释给了明确路径:参照合同订立时当地的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用这个比例乘以固定总价。这实际上是把造价人的专业判断直接写进了裁判规则,法院以后要尊重这种比例折算的逻辑。

关于情势变更。固定价格合同,人工材料价格暴涨,能不能调?解释说了,原则上不调,除非符合情势变更。

这些年,造价行业的业务边界早就不是算量套价那么简单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已经是造价人一个重要的业务方向。做这类业务的,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造价工程师,还有一个专门的名词——造价专家辅助人。简单说,就是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或仲裁中,就造价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他们的意见在法庭上被视为当事人陈述,本质上是帮法官把复杂的造价技术问题“翻译”过来,同时挑出鉴定报告里的毛病。
所以新解释一出来,这些人当然比律师还急。条文怎么理解,对鉴定程序有什么影响,质证的时候怎么用——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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