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评价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评价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线评价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25〕107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构建数字化监管机制,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财政厅将从2025年起,依托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试行代理机构在线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有序推进”的思路,以项目为载体,采取“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的方式,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植入采购平台在线开展评价工作。

二、评价对象

自2025年起,代理四川省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三、指标体系

财政厅根据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需要和监管工作实际,分类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明确评价指标以及对应的评价标准、分值权重、数据采集点位等评价内容。主观评价指标关注服务态度、专业性、应急处置等方面服务情况,客观评价指标围绕纠纷化解、采购规范性、工作效率、电子化采购、业绩和人员情况、集采机构竞争等方面业务能力。

四、评价方式

评价工作依托采购平台在线开展,主观评价由采购人进行评价打分,客观评价基于采购平台采集的代理机构基础信息、项目交易、采购监管等数据信息,按照预设评价指标和标准,通过采购平台进行评价打分,并汇总主观打分形成最终得分,即评价结果。

五、评价周期

评价工作分为半年评价和全年评价,半年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全年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评价结果

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汇总生成当期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代理机构通过采购平台评价系统查看本单位的评价结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提高公告信息审核等工作效率,推动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开展。在作出投诉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完整、准确记录并依法公开处理处罚决定信息。

(二)采购人要加强内控管理,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高委托代理协议签订、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确认等环节工作效率。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采购平台对代理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

(三)代理机构要正确认识开展评价对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要以评价为契机,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财政厅将根据试行情况,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健全制度机制,强化结果运用。试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映,联系电话:028—86723190。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在线评价指标

2.社会代理机构在线评价指标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文件原文:

https://www.ccgp-sichuan.gov.cn/maincms-web/article?type=article&id=18dc8149-448c-4ed4-8122-7958088f3d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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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5年3月18日 14: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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