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造价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5-202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6-202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7-2024 )《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标 准 》( GB/T 0858-2024 )《 构 筑 物 工 程 工 程 量 计 算 标 准 》( GB/T50860-20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61-2024)(以下简称2024版清单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24版清单标准适用的要求
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以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符合2024版清单标准的规定。
2.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对计量计价有专门性规定的,或者对费率计算的费用有计价要求的,在招标文件注明。
3.以其他模式发包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2024版清单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有专门性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注明。
二、最高投标限价发布的要求
1.国有投资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总金额及其编制说明之外,还需公布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增值税的费用合计金额,以及其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金额、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材料暂估价的组成明细。
2.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及其组成、措施项目与其他项目的具体组成费用金额可不公布。如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作为修正不合理报价依据的,需同步公布该综合单价金额。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
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和我省现行计量计价相关规定及下列要求,结合招标工程实际列项编制。
1.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交付范围与内容以合同工程为对象进行列项,依次形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合同范围包含若干不同单位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标准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为整体工程设置的同类措施项目清单、与合同价款相关联的增值税项目不宜划分不同单位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列项。
2.措施项目清单按照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要求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2024版清单标准的措施项目分类规则,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模板工程、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和招标人认为应由发包人负责决定的措施项目或发包人提供专项方案及设计图纸并要求承包人按图施工的措施项目,以及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变化而直接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可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3.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应单独列项,费用不可竞争,且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保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计列。
4.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报价为考虑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的费用,合同工期与投标工期、定额工期、类似工程工期存在差异引起的价格变化,在相关综合单价中考虑。赶工措施费仅在实际施工中因发包人要求需要赶工时计算。
5.不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
6.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暂估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明细清单,并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
四、工程造价确定的要求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合理确定合同清单价格,依据历史工程造价指标、要素价格指数、造价资讯以及通过市场询价获得的工程价格信息等数据,结合合同工程与所使用数据相应工程存在的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完工交付标准、招投标方式、材料来源、使用工人来源等差异进行调整确定,并执行以下规则:
1.建设工程计税方式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时,合同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采用简易计税法计价时,合同单价为含进项税的价格。除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简易计税法外,均视为采用一般计税法。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的人工费、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要素除符合我省现行计价规定外,属于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入人工费,属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入管理费;原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一并计入管理费。
3.综合单价包含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合同工期与投标工期、定额工期、类似工程工期差异引起费用的变化,受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引起施工降效的费用,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物价波动一定幅度内的费用以及合同约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等。
4.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材料费不计入相应清单综合单价,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费外的完成清单项目全部工作的安装费用;不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不列清单项目及计价。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实际损耗率与有效损耗率的差额风险,由投标人在相应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
5.措施项目费用按下列方法之一或多方法相结合,分别计算单项措施费用并累加计算,或综合考虑合同工程所需措施项目总费用:
(1)比例指标计算法。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或其中要素费用)为基数,参考类似工程同类措施项目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或其中要素费用)的比例指标计算;
(2)面积指标计算法。以总建筑面积(或局部建筑面积)为基数,参考类似工程同类措施项目费占总建筑面积(或局部建筑面积)的单价指标计算;
(3)实施方案测算法。参考类似工程的措施项目及其施工方案,或依据拟实施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测算相应措施项目费用。
6.措施项目费用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投标人所报的措施方案被视为是合理可行的,其报价被视为已包含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实施过程中不因投标人的投标措施方案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合理不可行、措施项目错漏与偏差、工作内容增减、物价波动而调整,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仅在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措施项目实质性变化引起费用增减而相应调整。
7.总承包服务费按下列方法之一或多方法相结合,分别计算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暂估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服务费用:
(1)比例指标计算法。以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或专业分包暂估工程费,或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费用)为基数,参考类似工程同类服务事项费用占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或专业分包暂估工程费,或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费用)比例指标计算;
(2)面积指标计算法。以总建筑面积(或局部建筑面积)为基数,参考类似工程同类服务事项费用占总建筑面积(或局部建筑面积)的单价指标计算;
(3)实施方案测算法。参考类似工程服务事项的实施方案,或依据拟实施的服务方案,测算相应服务费用。
8.总承包服务费不论按项还是按费率计算,均采用总价包干方式,结算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要求等总包服务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引起费用增减而相应调整,不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调整费用。
9.发包人、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开展市场询价遵循技术可行、质量可靠、材料可供、投资可控的原则。除单一采购来源的材料或因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原因导致采购来源有限的材料外,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按不同品牌、型号、档次在省工程材料询价服务系统所询价格可作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鼓励参建各方通过省工程材料询价服务系统进行市场询价,控制材料设备价格。
10.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主要清单综合单价的相关数据来源、差异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等内容在编制说明中完整清晰表述。发包人宜组织专家评审确认最高投标限价的合理性、完整性,并对最高投标限价负责。
五、合同条款设定的要求
招标人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将价款管理措施转化为合同条款,清晰合理约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责任划分、工程变更、履约担保、价款调整、付款结算等条款,并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包括但不限于的语句约定计量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2.合同价款受物价变化影响而调整的,仅限于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人材机要素价格,不调整管理费和利润。合同条款要明确物价变化可调价幅度,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费可调价人工费和(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比例、可调价材料的品种及其相应数量的计算规则。人工费和(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的价差宜采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价格指数与合同基准日价格指数计算,材料价差计算宜采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价格(或价格指数)与合同基准日价格(或价格指数)计算。
3.合同基准日是界定计价风险起点的依据,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日)28天前的计价风险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合同基准日之后的计价风险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4.发包人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5.需要公开招标的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文件需明确招标主体是发包人或承包人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
六、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要求
依法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投标报价的澄清或说明。招标人按照以下规定,依据2024版清单标准相关规则,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澄清或说明的规则,并在招标文件注明:
1.招标人需明确额差可分摊调整的比例。因投标报价的算术误差与细微偏差而修正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存在额差的,额差占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比例在可分摊调整的比例内时,可以单独列出额差金额在竣工结算时计取;额差占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的比例在可分摊调整的比例外时,可将额差金额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仅作为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
2.招标人需完善不合理报价的判断与修正规则。招标人可以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报价区间,超过该区间的视为不合理报价,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不合理报价的修正宜采用合理报价区间的中值;也可以将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与约定条件下入围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按一定比例分配计算的结果作为合理报价,用于修正不合理报价。经修正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仅作为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
3.发现投标报价存在报价漏报或未报的,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补充报价,并对不合理的补充报价进行修正。
4.投标报价的澄清或说明不能改变投标总价,结算时招标工程量仍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
5.投标报价的澄清或说明未能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明确相关规则,在签订合同前实施。
七、加快竣工结算进度的要求
国有投资工程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发承包双方对中标总价进行重计量,出现工程量缺陷事项的,区分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2024版清单标准相关规则执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仅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事项计量计价。竣工结算在重计量后的中标总价与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仅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物价变化等计量计价,竣工结算计价程序详见附件。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2025年9月1日后,国有投资工程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非国有投资工程,可以参照使用2024版清单标准及本实施意见。
注:1.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重计量合同价格金额按投标报价或修正价计价,结算按合同约定计算。
2.单价合同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缺陷事项引起的调整金额分别列入对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的“重计量合同价格金额”。
3.结算时,暂列金额、专业分包暂估工程费、材料暂估价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按组成费用属性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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