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价发〔20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持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采集发布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6年4月14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以下简称“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与管理,发挥价格信息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中的参考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调整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材机价格信息管理遵循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人材机价格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总站”)承担。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级相关政策,组建本地人材机价格信息人才队伍,依据人材机价格信息目录清单组织开展本地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作,并按期向市造价总站报送相关信息。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人材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参考。

第四条 市造价总站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相关政策;
(二)编制并发布人材机价格信息目录清单;
(三)建设并维护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四)建立人材机价格信息监测点;

(五)组织实施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审核与发布;
(六)指导监督各区县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第五条 人材机价格信息按来源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一)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多点采集、分析整理,反映某一时段建筑市场人材机平均价格水平的市场综合价格信息。包括人工价格信息、区县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心城区材料价格信息以及周转材料与施工机具租赁价格信息;

(二)由相关行业组织采集、整理,反映某一时段行业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产品平均价格水平的推荐价格信息;

(三)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根据生产或销售成本、结合市场实际自主发布的企业产品推广报价。

第六条 市场综合价格信息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使用时须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品牌档次、市场供需等因素综合确定。行业推荐价格信息是了解市场行情的参考,实际使用时应进行市场询价。厂商推广价格信息是品牌宣传价,不直接作为建设工程计价参考,使用时应进行询价与核实。

第二章 价格信息目录清单

第七条 市场综合价格信息与行业推荐价格信息应编制目录清单。厂商推广价格信息可不编制目录清单。

第八条 市场综合价格信息目录清单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工目录清单依据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编制;
(二)材料目录清单依据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确定材料品种,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结合实际工程需要确定;
(三)施工机具租赁目录清单依据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结合市场租赁主流设备规格型号编制。

第九条 行业推荐价格信息目录清单由相关行业组织负责梳理编制。

第十条 市场综合价格信息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造价总站应于每年年末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目录清单修改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后发布,并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行业推荐价格信息的发布范围,应限于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在工程应用中具有明显替代优势,对提升功能性能、保障质量安全、提高效率效益作用显著,且经过实际工程检验、适于较大范围推广应用的建筑产品。

第三章 价格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价格信息采集分工如下:

(一)人工价格信息由市造价总站会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集;
(二)中心城区价格信息由市造价总站组织采集;
(三)各区县材料价格信息由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集;

(四)行业推荐价格信息由相关行业组织通过其会员单位采集;

(五)厂商推广价格信息由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依据自愿原则报送。

第十三条 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一)人工价格信息按季度采集;

(二)中心城区价格信息除装配式建筑工程成品构件和轨道交通工程材料按季度采集外,其余均按月采集;

(三)区县材料价格信息按月采集;

(四)行业推荐价格信息按月采集。

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适时增加采集频次。

第十四条 人工价格信息主要采集自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材料价格信息主要采集自生产厂家、供应商(经销商)、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专业协会等。原则上每类人工、材料价格信息来源不少于6个。

第十五条 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质量合格原则。采集价格对应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二)批量交易原则。采集价格应基于一定的市场交易量;
(三)常规交易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市场常规交易条件下的成交水平,排除非正常交易因素影响;
(四)多渠道采集原则。应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采集市场价格;
(五)时效性原则。采集的价格应能反映当期市场水平。

 

第四章 价格信息分析测算

第十六条 市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对中心城区价格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与测算。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材料价格信息数据汇总、分析与测算。

第十七条 价格信息的分析测算应基于有效样本数据,综合考虑市场占有率、信息来源渠道等因素,科学选用测算方法,明确异常数据的判定与处理原则、权重确定方式及相关主观判断的条件与优先级。

第十八条 人工价格信息分析测算应根据本市计价依据中人工费构成内容,按每工日8小时劳动生产时间,结合不同区域建设市场劳务人工价格水平综合测算。

第十九条 材料价格信息分析测算应为材料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不包括采购及保管费。苗木价格信息分析测算应为自产苗木原价,包括苗木生产成本及起苗、包装、整枝初剪、搬运上车等费用,不包括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

第二十条 周转材料及施工机具租赁价格信息分析测算应包括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的租赁使用费,以及租赁施工机具的作业使用费(不含动力费和操作人工费)。

第二十一条 市造价总站应独立开展人材机价格信息校核,对监测点报送价格的测算结果进行市场调查核实和交叉核验。定期与成渝地区周边城市比对中心城区价格信息,并根据比对分析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适时优化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五章 价格信息审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材机价格信息专家审查制度。市造价总站每月从造价专家库中抽取7名及以上奇数专家,抽取专家专业应与审查内容匹配,涵盖建筑、市政、安装等领域,且至少包含1至2名上期审查专家,保障审查标准的连续与稳定。

第二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结合日常工作与市场调研情况,依据项目成交价格、交付条件、地域差异以及市场报价等信息,对拟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采集的市场综合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盖章后的信息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造价总站。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产品的推荐价格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盖章后的信息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造价总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价格异常波动或与周边区县存在显著差异的材料价格,由所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材料价格推荐单位限期核实。核实期间,市造价总站可暂停发布相关材料价格信息。

 

第六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二十七条 人材机价格信息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及《重庆工程造价》期刊等渠道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适用于当地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的补充性价格信息。

第二十九条 已发布的价格信息如存在错误,市造价总站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通过发布勘误等方式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 目录清单编制以及价格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调整等各环节应建立完整的记录档案。所有原始采集资料、过程整理资料、审查记录及发布数据均应归档保存。

 

第七章 价格信息监测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团体、建设各方主体、建材价格信息服务企业、建筑材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等积极申报价格信息监测点。

第三十二条 价格信息监测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三年;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信誉状况良好;
(四)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五)具备开展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所必需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市造价总站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条件审核和试报情况综合评判,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三十四条 价格信息监测点应配备1至2名信息员,完整、准确、及时的开展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向市造价总站报送当月价格信息;遇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向市造价总站反馈相关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市场价格走势;完成市造价总站委托的其他价格信息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造价总站做好监测点工作人员培训,每年对监测点报送价格信息工作情况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对综合考评结果较好的监测点,可在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专家推荐、企业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适当激励;对综合考评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点,取消其监测点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采集发布工作管理办法》(渝建价发〔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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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6年4月21日 14: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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