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苏州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12号,详见附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苏安码管理增加的措施纳入“安全生产”措施项目中,不单列清单。

(二)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发包人提供材料、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别列项编制明细清单,并明确相应清单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

二、最高投标限价发布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在招标时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及其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中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工程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和指数等的来源,确定清单项目价格的计价方法等。

三、合同条款约定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物价变化时的可调因子(如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风险幅度、调价周期、价格信息来源、可调因子数量或费用的计算规则以及超过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等。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差价调整只计取增值税,不计取管理费、利润和措施项目费。

(二)招标时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应设置依据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调整的条款。

四、执行时间

2024版计价和计算标准以及本文之规定自2026年6月l日起开始执行。之前我市发布的与原计价和计算规范配套的相关列项、费用计取办法和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等,同时停止执行。2026年6月1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5〕第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8日


文件原文:https://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604/7560cd682a16499b8547ea3cc10e95aa.s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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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admin 发表于2026年4月21日 1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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