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原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蒯慕宁受贿案开庭审理,图为庭审现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供图)
基本案情
蒯慕宁,女,200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南京市原下关区住建局建设科副科长,南京新厦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厦建设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部长,南京新厦市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厦市政公司)负责人,南京市鼓楼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
2010年,蒯慕宁向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将考取的证书挂靠在该公司。2010年至2021年,蒯慕宁在明知该公司未实际使用其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严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所送“挂证费”共计36万元。
查处过程
【一审判决】2023年5月1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蒯慕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经查,2010年,蒯慕宁主动向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乙公司提出以该公司员工身份报考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提交了虚假报考材料。
蒯慕宁在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后,长期挂靠在该公司以获取报酬。实践中,区别违规挂证取酬系违纪行为还是受贿犯罪行为,关键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蒯慕宁以“挂证费”的名义收受钱款,从表面上看属于违规挂证取酬的违纪行为,但实际上乙公司系基于蒯慕宁的职权影响,在从未使用蒯慕宁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从事相关业务的情况下,仍每年支付蒯慕宁所谓“挂证费”共计36万元。
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项目谋取的巨额利益,与蒯慕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密切相关。因此,上述36万元本质上系有请托事项的好处费,蒯慕宁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该36万元,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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